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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收藏之责:博物馆在鉴定、保管与历史清理中的使命

        作者:陈磊2025-12-27 09:44:38 来源:美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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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物是博物馆的灵魂,文物的等级决定了博物馆的等级。故而,谈博物馆必须首先要谈博物馆所收藏的文物。近日,庞莱臣收藏、其后人捐赠给南京博物院的明仇英《江南春》图现身拍卖市场一事,备受关注,先前已有多家博物馆在文物收藏上出过问题,可以见出当下包括博物馆在内诸多文博机构的乱象。本文主要围绕着文物的收藏,探讨博物馆的责任,以期促进文物收藏及相关联的鉴定、保护的有序发展。


          接受捐赠前后

          应对文物进行鉴定与再鉴定

          在中国,博物馆的出现较晚,其馆藏除了接收个别机构的旧藏外,还需要通过收购、征集及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文物历来聚于好事之家,故而自古以来私人藏家甚多,私人亦有收藏宏富者。新时期,私人藏家多有将国有博物馆作为藏品捐赠最佳归属之地的选择。

          一般而言,博物馆在接收社会各界的捐赠之前都会开展对文物的鉴定和价值的评估。但由于鉴定标准不同,结论往往不同;藏品收藏后,博物馆还会有对藏品的定期清点和再次鉴定;此外,在展览与研究中,还会再有对文物真伪的新的认识。对文物真伪的判定结论不一,收藏文物的标准也往往不一,但都理应将此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坚决避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接收捐赠中有大量赝品。近年来,各种博物馆的建造蓬勃发展,私人藏家捐赠藏品的意愿与新建博物馆接收文物以充实馆藏的意愿合拍,导致文物入馆前的鉴定往往并不严格,甚至并不专业。如先前报道中,至少有清华大学、重庆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知名高校的博物馆在接收的私人捐赠藏品中有较大比例的赝品。博物馆作为重要的文化名片,既是保存记忆、重塑往昔的物证,又是有益精神、开启民智的资源,去伪而存真是首要工作。在接收的捐赠中若有大量伪赝藏品,其流毒无穷必然是遗患深远。

          第二,后续再鉴定中新的辨伪,其认定结果必须要有妥善的处理。有一类文物虽非真品却是古物,此类文物的捐赠者并非有意作伪,故而藏品的认定、展览应以“传”“款”认定并妥善收藏;如著录于《石渠宝笈》的清代宫廷藏品,肯定有伪赝之作,但仍有其较早的时间下限,故而其收藏价值仍然较高。又有一类则是近代作伪,甚至是近年的作伪,乃至捐赠者的刻意作伪,价值较低,理应被清理出博物馆接收捐赠的收藏之列。此二类的鉴定结果应明确公开,既要告知捐赠者,又要向社会发布。而作伪的第二类,虽然文物自捐赠之日起其归属权为博物馆所有,但捐赠者应该有知情权和回收权,否则,博物馆的单方面操作纵然符合法理,但却有伤情理。

          大体可以这么说,藏品在捐赠之前,要把关从严,宁缺毋滥;文物在入藏之后,要辨伪从谨,论证充分。


          文物的保管及其法律法规

          应得到完善

          法律法规是文物收藏的重要依据和保障,应该有针对文物方方面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藏品在接收捐赠之前,应该向国家文物主管单位备案,并申请配给专业的鉴定团队,鉴定合格方接收捐赠,并将鉴定结论登记在册,以备查验。而文物一旦进入博物馆,就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得到妥善保管,避免文物被盗、损毁乃至私人外借不还。

          第一,对博物馆来说,文物的保管是第一位的要求。博物馆既是收藏地,又是责任保管者;其时,文物的归属权既归博物馆所有,更归全社会所有,博物馆职司代管之责任。故而,要完善文物馆藏的法律法规,既要有法律刑罚的威慑,又要有完善的博物馆内部规定政策,如妥善、安全的保存条件,详细、准确的登记要求,严格的保管人及监管制度,严防如广州美术学院图书馆馆长监守自盗的情况。

          第二,对文物的保管,要有较好的保存、保护的措施。文物保管并不意味着放入库房一锁了之。文物的保存,既受限于材料的寿命,又极大受影响于其保存环境。2024年安徽巢湖博物馆象牙雕刻发霉即是保存、保护不善之例。国家文物管理机构应该考察各博物馆的文物保存条件。文物的保存应有专门与之匹配的馆藏条件,但由于不可能所有的博物馆都能具备全品类文物的保存条件,故而需要协调以寻求馆际合作,乃至引入社会资金及团体力量,形成多方合作保存保护文物的机制。当面对受损文物时,则要首先延缓其受损进程,并审慎地论证以展开文物的修复工作。

          第三,要有严格的文物外借流程,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文物入馆后并非完全不能外借,但要有出借方的资质评估,尤其是要考察其保管、运输、外展等条件,确保文物外借期间不能受损。同时,对于那些等级较高、挪动易损的文物,应纳入不外借文物列单,以防止造成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允许外借的文物,也应严格限定在公对公的层次上。至于私人相借,应坚决制止;个人往往不具备文物的保存条件,易造成文物的损毁;且更大的风险是据为己有,或丢失,或被盗。

          文物的保管、保存、保护是任重而道远的,虽然当下的馆藏条件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得到了不断地健全,但在执行上仍然有很多更待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文物相关方面历史遗留问题

          应得到妥善处理

          在特殊历史时期,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尚不完善,很多人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导致博物馆在接收藏品捐赠与文物的保管、保存、保护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尽快处理。

          特殊历史时期的文物捐赠应该有严格的普查与相关信息的公布。新中国成立后,有些藏家选择将文物捐赠各大博物馆,对这些文物,必须要重新清点,并且及时向捐赠方以及社会各界公开清点结果。其中,既包括原初的捐赠数量、保存情况、展览情况等,更包括后续的真伪鉴定、文物的调剂与划拨情况,尤其是那些已经损毁或者流向拍卖市场的文物情况。

          其实,不止是捐赠文物有这样的问题,博物馆的旧藏文物以及考古发掘新入藏的文物也面临着这样的问题。在特殊历史时期,以及文物保护制度不成熟的时期,因为各种原因造成的文物损毁及流失情况,今日尚或有相关的经历人知道其情形,也或有不少线索留存。相较于责任的追究,文物真相的追查更为迫切。如果不及时调查、取证,不但会给博物馆对文物的后续管理造成无尽的麻烦,而且越往后还原其过程的可能性越小,随着时间的流逝与当事人的离世,这些文物的相关情况最终会彻底变成永远说不清、道不明的“烂账”。

          如此,既是对文物捐赠方的不尊重,更是对文物这种特殊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不重视。特殊历史时期的文物遭受了特殊的历史际遇,今天既然已经无法挽回损失,更可能无法回到令各方都满意的局面,但还原其从有到无的过程,接受那些无法改变的事实,及时补正那些可以补正的缺漏,则是当下所必须要紧迫处理的。及时处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既是对历史的尊重,又是对未来文物收藏之路的警戒。

          在文物收藏方面,博物馆的责任重大。除了与文物入藏有关的鉴定与再鉴定外,还有文物的保管、保存和保护等问题,另有与之关联的开放、展览、研究等问题。当然,这三类问题并不是各自独立的,而是相互关联的。如很多博物馆打着保护文物的口号,将文物封存。这种把馆藏文物视作自家宝贝而秘不示人的态度,是懒政的表现。不仅没能让文物说话,甚至还因为通风不良、受潮导致文物发霉、脱色乃至毁坏。实际上,目前各类文物的保护与展览陈列,已有各种新的技术和成熟的案例可资借鉴。期待包括博物馆在内的诸多文博机构,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发挥出应该发挥的作用,让文物的收藏更具魅力。

          (作者系西安美术学院艺术人文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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