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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作者起诉婚庆公司转卖自画像获赔1.3万

        作者:核实中..2012-08-10 14:54:01 来源:东南网
          (本网记者 王坤明 通讯员 邱何娟)为了给爱人一个特殊而隆重的婚礼,福州的黄先生亲手设计了以俩人为原型的新郎、新娘卡通形象作品,交由婚庆公司用于布置婚礼现场。不想,半年后,一档相亲节目上出现了类似的卡通形象,唯独不同的是新郎形象少了副眼镜。怀疑作品是被婚庆公司出卖,他把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二审调解了该案。

            亲手设计的新郎新娘卡通形象被挂上荧屏

            2009年12月,福州黄先生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礼服务合同》,委托婚庆公司为其进行婚礼的现场布置并主持。

            为了给予爱人一个特殊而隆重的婚礼,福州的黄先生煞费苦心,亲自设计了一系列新郎、新娘卡通形象作品。

            2010年1月,黄先生通过QQ邮箱将2个卡通图像(新郎、新娘)作品及由该2个图像组合的系列形象作品的电子稿交给婚庆公司的两名工作人员,用于布置其婚礼现场,并用于制作请柬、桌卡、不干胶、手袋等婚礼道具。随后,婚礼如期举行。

            然而,就在婚礼举行半年后,2010年8月份的一天,黄先生看电视时无意中发现,某电视台播出的一档相亲节目的迎宾牌上出现的卡通形象与他设计的图像,除新郎形象去除了眼镜外,其余部分完全一致。而且,在节目的播放过程中,屏幕的右上角、左下角、右下角及屏幕的下方不时出现这2个图像。屏幕下方还时有出现婚庆机构名称,节目主持人在主持过程中亦对婚庆公司表示感谢。

            黄先生怀疑,婚庆公司将他设计的作品卖给电视台用了,随即将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告上法庭。

            谁负侵权责任?

            三方各有说法

            黄先生认为它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要求电视台赔礼道歉,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电视台辩称,相亲节目现场的设计、布置和相关图像、道具均是由婚庆公司提供的,电视台为该项服务支付了2000元“置景费”。婚庆公司提供的服务中,是否涉及使用了黄先生的作品,自己并不知情。因此,黄先生要求电视台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无据。

            而婚庆公司辩称,虽然公司确实收到黄先生发来的卡通形象图像,但黄先生事先没有口头或书面告知这组卡通形象图像是黄先生本人亲自设计,也没有与婚庆签订任何著作权保护协议,亦不能排除该图从其他公众网站下载的可能性,所有没有证明表明黄先生享有该卡通形象图像著作权。而且,电视台播出的创意、设计,是由电视台向婚庆公司索要卡通图像后进行修改并自行用于节目制作,电视台未尽注意的义务,若侵权属实,应由电视台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

            法院调解

            黄先生获赔1.3万

            鼓楼法院一审认为,黄先生设计的系列卡通图像,是以自己和妻子的样子为原型,在委托给婚庆公司布置婚礼现场及印制相关婚礼道具之前,没有任何人创作或见过与该图片相同或类似作品。因此,可认定黄先生是这组作品的创作人,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外,黄先生提交的设计手稿、矢量图,可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婚庆公司擅自将黄先生作品提供给电视台使用,电视台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修改、使用了作品,并通过涉案节目广而播出。电视台和婚庆公司的行为共同侵犯了黄先生依法享有的著作权诸项权能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等权利。

            最后,鼓楼法院判决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在节目中向黄先生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黄先生1万元。

            电视台和婚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日前,经过福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电视台和婚庆公司对黄某享有卡通图案的著作权不持异议,并就该图案的使用向被上诉人黄某表示感谢,并分别赔偿黄先生经济损失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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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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