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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实中..2012-08-07 15:35:41 来源:云南网
保山的乔女士一直在做玉石毛料的加工和销售生意,由于生意忙抽不开身,她便委托同行朋友法先生将自己的两块玉石毛料带去昆明销售。没想到,法先生在未经乔女士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中一块9.6公斤重的毛料解剖开,导致该毛料失去交易价值。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乔女士一怒将法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昨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气:玉石毛料交易前被剖开
2009年5月乔女士委托法先生将她的两块玉石毛料带去昆明销售,其中一块重9.6公斤,一块重9.8公斤。行前双方约定9.6公斤的毛料价值25万元,9.8公斤的毛料价值8万元,同时双方口头约定法先生完成销售后超过33万元的部分归法先生所得。不料,法先生在昆明出售时擅自将9.6公斤的玉石毛料剖开,在失去交易价值后又将剖开的玉石毛料还给了乔女士。
“按照玉石毛料交易的行规,一直都有‘赌石’的规矩,一块毛料在解开前,谁都无法估计价值多少?也就是说,毛料是不允许在交易完成前解开的。”乔女士说:“交易完成后,有的人赌着了会一夜暴富,有的人也可能人财两空,只要你进这一行,就得遵守这个规矩,这是大家都知道的。”但法先生却违背了这一行规,并且是在自己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先将毛料解剖开,导致买家在此前就发现毛料价值低于标价从而失去了交易价值。此后法先生又将这块没有价值的毛料丢还给自己,一点责任都不想负。
在多次找到法先生要求赔偿协商无果后,乔女士只好将法先生告上了法庭。
判:一审判赔偿25万元
保山市隆阳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法先生未经乔女士同意擅自将玉石毛料剖开的行为已违反玉石毛料的交易惯例,给乔女士造成该玉石无法出售的后果,法先生应依双方约定的价值承担赔偿乔女士损失。
法院审理后遂作出以下判决:由法先生赔偿乔女士损失费25万元,本案诉争的9.6公斤玉石毛料归被告法先生所有。
▼争议焦点
究竟谁应承担玉石被解剖的损失?
被告上诉
买卖时本就约定不明
一审宣判后,法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上诉诉称:1·他是经乔女士的丈夫余先生电话同意后,才将玉石毛料剖开检验的,不是其擅自将毛料剖开。2·一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是在合同约定明确、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适用的,但本案事实不清,约定不明,被告法先生在受托过程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依据行规交易认定事实
保山市中级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解剖玉石毛料的行为是否超越委托范围?被告应否承担玉石被解剖造成的损失?
二审中被告虽提交了张某某、冯某某的证言及要求证人李某某出庭作证,但两份证言与证人李某某的证词不能相互印证,故二审法院未采信上述证据,况且被告在解剖前未用电话向委托方乔女士核实买主,就擅自做主将玉石解剖已明显超越委托授权的范围。
谁应承担玉石被解剖的损失?我国未对玉石毛料交易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法院只能依据该行规的交易惯例来认定处理相关民事案件。玉石毛料的交易,一般仅从外表,并不能一眼看出其“庐山”真面目,买玉者必须从包有皮壳的原石来判断这块玉的价值,这种买卖的过程就是买家与卖家对一块有皮玉石眼光较量的过程,因而买卖风险很大,也很刺激,故称“赌石”。本案原、被告是委托合同关系,但玉石被解剖是在被告法先生代原告乔女士出卖玉石的过程中,故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只能按玉石毛料的交易惯例来认定事实。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山市中级法院再审理后认为:乔女士与法先生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成立,委托事项明确,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玉石毛料剖开,其行为超出了委托范围,也违反了玉石毛料交易惯例,致使该玉石毛料丧失了交易价值,法先生应赔偿乔女士因此所造成的损失。被告上诉称其剖开玉石毛料是经原告之夫余先生同意,但根据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㈠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崔敏 万春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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