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云南省文化厅获悉,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将于6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分7章,共46条,针对新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结合地域特色和民族特点,根据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名称、保护内容、方针原则、保障措施、工作规范、法律责任等,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定。该《条例》是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修订完善,是对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取得成绩经验的总结肯定,也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重要举措。
该《条例》更具全面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更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发展。强化政府保护责任,设立保护专项资金,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实施旅游业收入反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对无法履行保护职责的项目保护责任单位进行重新认定;为丧失传承能力的代表性传承人继续保留待遇,支持鼓励非遗进校园活动;监督管理境外组织和个人进行非遗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