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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核实中..2010-01-22 15:26:22 来源:中国建筑家网
序
当人们流连于山清水秀的大自然之中,当你观赏一副赏心悦目的艺术品的时候,当你沉醉于载歌载舞的丰收欢庆晚会之时,一种奇妙的美感便会从心中油然而生。然而,美起源于什么,美的本质又是什么,一事物因何而美,古今中外,历来哲学家、美学家都试图给出美的确切含义,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学术上的标准答案。
一、美的本质之争:主观? 客观?
美究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从古至今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而这个问题一直是人们争论的焦点,因为只有弄清楚这个问题,才有资格去谈论美的定义,否则,对美的任何论断都是枉然。
我认为美是纯主观的,美根本就不具有客观性。我国儒家经典之一《礼记》里说:“美恶皆在心中。”柳宗元说:“夫美不美,因人而彰。”18世纪英国唯心主义经验美学的代表休谟说:“美并不是事物本身里的一种性质,它只存在观赏者的心里,每一个人心里见出一种不同的美。”[1] 我国美的主观论的代表高尔泰举了个例来说明美的主观性:大自然给予蛤蟆的,比之给予黄莺和蝴蝶的,并不少什么,但是蛤蟆并没有黄莺和蝴蝶所具有的那种“美”,是人觉得它不美。[2] 在这个例子中,美的主观性充分显现出来了。
通俗一点说,美是人们的一种感觉,那种认为“美是事物的本质属性”的观点是再荒谬不过了。不管是日夜星辰、山川河流、天鹅、蛤蟆,还是卢浮宫的门面,他们的存在只是一种状态,这种存在的状态可并不添加上天的主观色彩,只是感觉这种存在状态的人,才自作主张地认为是美是丑,对于这种美与丑,人类在某些方面取得一致,就毫不犹豫地认为这种一致是事物的固有特性。蝴蝶鲜艳,又能翩翩起舞,所以人类就认为它美;而蛤蟆皮肤色暗,粗糙,还有可怕的毒腺,所以就是丑。人类是自私的,竟忘了从蛤蟆的角度去审定它是否为美,如果是这样,蛤蟆的肤色及毒腺对它来说是再美不过了。也许人们会认为卢浮宫的修建有人为的主观色彩,是人类追求美的杰作。这话不错,对于人类,确实能把自己认为是美的形状、色彩、声响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来。人们把卢浮宫的门面按自己认为是美的形状修建,这种形状的存在只是一种状态,它不能说明卢浮宫门面的美就是它的自然属性。上天是公平的,在上天眼里,这种人类劳动创造与乌鸦搭巢可毫无二分(都是一种存在的状态),那种美是人类的自我陶醉。无可否认,美的载体是客观的,就是说这种人类的感觉是以卢浮宫的存在为物质基础,是它的存在刺激了人的大脑做出美与丑的判断。换句话说,卢浮宫的存在与卢浮宫是否为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卢浮宫门面的存在是客观实在,它的形状可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然而它形状的美丑则是人类的主观感觉。由此可见,卢浮宫的存在与人感觉到的美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在有的人眼中,卢浮宫不美也不丑,或者是丑的”(狄得罗语)。存在是存在了,是美是丑则是另外一回事。有的人说美感是客观美的主观反映,这里的“客观美”应理解为感觉客观的美,因为意识是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美感属于意识,也应该是“美感是客观事物的主观反映”。所以美与客观性沾不上边。由此还可以说明,哲学上的唯物主义与美学上的主观论是完全可以统一的。[3]
在美的本质争论中,还有美的统一论。我国两位著名的美学大师朱光潜先生和李泽厚先生分别认为“美是主、客观的统一”和“社会性与客观性的统一”。美的统一论虽然在人们对美的经验认识的解释上似乎更合情理,然我个人认为美的统一论的提出在根本上是个错误。不管是主客观的统一,还是社会性和客观性的统一,其实都是一个意思。李泽厚先生所说的社会性,指的是人类社会,人类社会所能体现的只能是人的主观能动性,这实际上与主客观的统一如出一辙。美的统一论还有一个通病:他们认为美既不是主观的,也不是客观的,但在具体的论述中,往往承认美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这当然给美的解释带来了方便,却违背了它自己的初衷。朱光潜先生在物我的统一的论述中说“我没入大自然,大自然没入我”或“物我交流物我同一”,大自然是否没入我只有大自然才知道,这纯粹是个人的审美感受,也就是西方美学所谓地“移情说”,这实际上是承认美的主观性。 从美的统一论的产生缘由来看,它是在对美的上千年的争论——美是主观还是客观,僵持不前,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情况下,人们另辟思路,把主、客观折中而产生的。统一论是对美的主、客观之争的一种逃避,美要么是主观的,要么是客观的,有没有第三种思辨存在的方式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不仅如此,美的统一论还显得泛泛而谈。 朱光潜先生在得出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这样推理的:承认了文艺是一种意识形态,又承认美是文艺的一种特性,美必然是意识形态的。由于物质是第一性,意识为第二性,因此美就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4] 朱先生所认为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的“客观”,指的是客观存在,而不是美的客观论所认为的美是事物的本质属性。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正确性毋庸置疑,因为任何主观感受都不能脱离客观的物质基础,美当然也不例外。问题是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是否能严格的推出“美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直接推论应该是 “人类意识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不应该把范围缩小成美,这样就像定义人时说“人是生物”一样尴尬。美的统一论也就显得空洞乏味,似是而非,对探索美是什么的问题是毫无指导意义。
二、美感的起源
美感是人的一种感受,属于意识的范畴。在弄清美感源于什么之前,应先明晰一个问题,即动物是否具有美感。
达尔文把审美的观念分为两种:一种高层次的,即狭隘的;一种低层次的,即广义的。他认为动物有低层次的审美观念,并且具有美的表演和欣赏活动,达尔文举了鸟和一只受欺辱而报复的狒狒为例。[5] 但这种观点受到多数人的质疑,他们认为动物没有审美观念,动物“不是针对满足迫切生理需要”[6]的表现行为,只是动物的本能,条件反射,或者是性冲动,生理快适感等等。我个人认为达尔文对审美观念的划分并没有错,动物在某些方面确实具有审美的意识。现代科学研究表明,动物也具有意识,意识也不是人类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也有表现欲,如猴王在其“部属”面前摆出一副神圣不可侵犯 的架势,竖毛,昂首,大摇大摆。其他雄猴则回避,更不敢有什么不敬的行为。猴王的这种表现不完全是为了 食物或配偶,更可能是想耍耍威风,表现它高不可攀的地位。当它得意洋洋的从部署面前走过之时,它一定如同人一样有一种优越的感觉,它所想的是它的强悍和它的“臣民”对它的敬畏与服从 ,其实这种意识就是美的意识。当狗见到远方归来的主人所表现的那股“喜出望外”地亲热劲,恐怕不能用诸如条件反射、本能、性冲动来解释吧。狗的行为若用人的语言来表达:“您回来了我好开心,我又能天天形影不离的跟随您了,这是我最乐意的事。”狗的行为就说明它当时产生了美的感觉。有人会说这是把狗对主人的爱看成美,是不正确的。中国有句古话叫情人眼里出西施,既然人能把爱转变成美,狗为什么就不能呢?这是人们认识的一种偏见,在狗的眼中,主人就是最可爱,最美。而且,多数情况下主人可并不为狗带什么礼物,如果是条件反射,则这种行为会逐渐消失。狗对同是一家人的不同主人的热情也是有差异的,这说明狗也有好恶感,有审美的观念。据《灵长类》一书提供,科特兰德教授有一次发现,一只黑猩猩花了整整15分钟的时间坐在那里默默地观看日落,它望着天边变幻的色彩,直到天色发黑才离去。该书作者说:“一味认定只有人类才能崇拜和欣赏非洲黄昏的美景,就未免有点儿太武断了。”[7] 本能之类的词语并不能解释什么,听起来却像神甫说“那是上帝安排的”一样合理。以上的论述至少可以说明,动物或多或少具有审美的观念。
然而,不得不承认,动物的审美意识与人类的审美意识(美感)有着本质的差别,动物只在某些方面才表现出对美的认识。动物的意识简单,数量少,不能变化(不是绝对的);人类则恰恰相反,人类广泛的可学习性、创造能力使自己的意识日益丰富,变化多端。所以只有人类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美感,动物所具有的美感是低级的,几乎可以忽略(在美的本质中再作进一步论述),而不是没有,或者主观的归为快感。用陶水平的一句话说:“动物的自由游戏快感中已孕育了人类美感的某些因子,或者说是人类美感的萌芽。[8] 马克思说过,对于不辩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毫无意义。由于动物的意识太过于简单、低级,不能与人类相提并论,从这个意义上去讲,我们承认只有人类才有真正意义的美感也不为过。美不能离开人,脱离人而论美显得毫无意义。
而人类意识又是怎样从简单到复杂的呢?它的根本动力是什么?达尔文认为人是由古猿进化而来的,马克思则进一步说明了劳动在古猿转化为人的重要作用。劳动是古猿求生的一种特别的选择,这种选择超脱了动物本能的求生行为。劳动当然能满足古猿的基本生理生存需要,在这以后,古猿也能表现原始的高级需要,比如刚才所提到的猴王表现权势的行为,这是动物属性满足感的延伸,正是这种延伸,才使意识得到不断 的强化,复杂多变。其中古猿相对完善的大脑是先决条件,劳动相对于动物的游戏而言则是一种最好的强化途径。古猿的意识逐渐丰富,变化多端,彼此想交流,有表达的欲望。最初也只能借助于手势或者某些行为,就如同欢迎就摆尾的狗;而相对高级的嗓子,最初也只能吱吱唔唔,正是如此,才训练出能发出各种音节的嗓子,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语言才得予产生。当然,这是个相当 漫长的过程,语言的丰富则使意识更加复杂多变,人类逐渐形成了一种特有的能力——可认知性和广泛的可学习能力。《生物的思维》一书指出,劳动只能促进社会进步,不能引起人类进化,脑思维能力的进化才是人类进化的主要特征。[9] 所以我认为,动物属性满足感才是人类意识人化的最原始动力,劳动只是一种强化的途径。同样,人的审美意识在复杂的意识中得到强化,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渐提高,超越,与动物的低级审美意识划开了界线。所以,美感源于动物属性满足感的延伸,而这种延伸的深度则由大脑的完善程度决定。
三、千古之谜:美是什么
美是什么,现代许多美学家只讲美感和艺术,对美却避而不谈。1903年威廉·奈德在《美的哲学》一书第一话便是:“美的本质问题经常被作为 一个理论上无法解答的问题而放弃。”哈比吕把美的本质的探讨称为一项“困难和难以接受的任务”。美是美感的根源,撇开美而谈美感和艺术,如引无源之水,缘无本之木,任何美学体系,都必须回答什么是美的问题。
关于美现在比较流行的是“美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或者“劳动创造了美”,严然打着马克思主义美的实践观的旗号。同美的统一论一样,美的实践论也是在逃避美的本质之争,对美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根本就未作说明。实践论引入了“人化的自然”、“劳动创造了美”等新观点,从实践的角度理解美,这是美学的一大创举,也是实践论显得合理的原因,至少它在一段时间内一定程度上统一了人们对美的认识。其实,实践论最想表达的是人在美的认识上的主观能动性,这倒是美的主观性的很好说明。美的实践论者机械地把“人的本质力量”和“对象化”强加给美,而所谓的劳动创造了美,根本就是断章取义。马克思没有美学方面的专著,甚至没有对美的基本观点(他只认为美离不开人类)。所谓的马克思对美的重要论述的出处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讲‘劳动异化’中共两次提到了美,分别是“劳动创造了美,却使劳动者成为畸形”和“……也能按美的规律来塑造物”。[9] 通观全文,那两句话所强调的是劳动和意识,与美的联系仅仅是出现了那两个字,说劳动创造了美是违背了马克思的本意的,也与马克思严谨的治学作风背道而驰。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思维方式看待美学问题,也并不是非要从马克思的原著中找一点关于美的论述为自己的论点“镀金”,那种做法简直是拿着鸡毛当令箭。即使如此,让我们看看那种断章取义,糊乱联系的漏洞吧。
美确实离不开人类,这倒不是因为人类劳动创造了美,而是因为只有人类才拥有那复杂的意识--美的意识。劳动当然能创造人类认为是美的东西,但人类创造的东西可不一定美;人类同样可以感受到不是自己创造的美,如日月山川的雄伟壮丽,这种美与人类的劳动根本拉扯不上关系。也有观点认为未经人们直接改造的自然美,虽没直接显示人的本质力量,但由于它产生于人类实践根本改变了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所以它仍间接的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化。这种解释未免牵强。自然景观的存在是人类感觉到的美的物质载体,但二者没有必然联系,因为人们可能感到丑。同样,自然景观的存在与人类的实践活动也没有必然的联系,作为大自然万物之灵的人类,也只不过活动范围更广,影响力大一些而已,但人类始终是大自然的一份子。说它仍间接体现人的本质力量化,就好比说大自然是为人类而存在一样荒唐。所以美的本质问题应与劳动彻底的决裂。
美到底应该是什么呢?法国启蒙运动创始人伏尔泰曾提出一些关于美的重要见解,他认为有两种美,一种是不稳定的,相对的。他说:“美往往是非常相对的,在日本是文雅,在罗马就不文雅;在巴黎是时髦的,在北京就不时髦。”另一种则是普遍的,不变的 。他说有些行为是全世界都觉得美。又如他认为审美趣味既有普遍性和辨别其好坏的标准,又有特殊性,没有绝对的规格。在一般性的协调一致中,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在每个国家造成了一种审美趣味。[11] 总而言之, “美既是永恒的,又是可变的;既是稳定的,又是流动的,两者是对立的统一。”[12]美究竟是什么?该怎样来把它的特性和概念统一起来?
我认为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这种文化共识是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的人对事物的共同看法,是对某一事物从不同角度、不同立场有利于人类自身的普遍看法;这种文化包括了物质文化、精神文化以及社会的风土人情、习俗、风尚等等。伏尔泰所说的美其实就是美的文化共识的一些特性,由此,我们可以轻易的得出美的一些特性。
(一)区域性。或称民族性,即不同区域不同民族,对美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异,这是由于他们形成的文化共识的差异所造成的。古希腊以身体的强悍、各部分之间比例的协调为美;缅甸姑娘则以长颈,带铜圈为美,这二者在人体上的审美标准可以说风马牛不相及。
(二)时代性。 美带有很深的时代痕迹,在这里不再作说明。
(三)动态变化性。 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它不是静止,而是富有朝气的动态变化。美随人类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人类思想在不断演变,因此人类审美文化共识的标准也随之改变。美的动态变化性,充分展现了人在美的认识上的主观能动性。也许一些思想前缘,有影响力的人的观点或者某些爱好、行为会影响一个世代的审美标准。所谓楚王好细腰,唐王喜丰腴,造成了全国民众审美趣味的改变和仿效成风。美的动态变化性还道出了人与动物在审美意识的根本区别。动物审美意识不仅少,缺乏交流,更谈不上美的文化共识,它只能局限在某些方面的审美观念,这种审美观念更可能是自发的,以生俱有,而不是通过学习得来的,所以动物的美感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美感。人类在生产活动中进行思想交流,对古代思想批判继承,不同区域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相互融合,于是美的文化共识逐渐走向成熟,达成妥协、统一。与此同时,持不同美学观点的人也相互争论,相互指责,有影响力的不同思想就形成了不同的流派,引导大多数人的审美观念。各种流派在不断产生,复古,成长,消亡,所以才有美的动态变化性。由此还可以推论,美是没有对错之分的 。美的文化共识只是不断变化,或者被继承,发扬光大;或者更新,被遗弃。
(四)稳定性和普遍性 。 有些美是普遍的,正如伏尔泰所说的有些行为无论在哪里都会觉得是美 。具有普遍性的美,一般就具有稳定性,但美的稳定性是有条件限制的,美在缓慢的演变过程中有相对的稳定性,就是说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形成的美的文化共识不可能一夜之间全改变。一些美经不住时间的考验,流行不长久;而有些美,却永远地根深蒂固在人们的头脑中,无论任何场合,任何时间都被认为是美。不管是古代还是现代,都会认为女性丰腴的乳房很美,而且是女性曲线美最美的美。不仅曲线美,它也实用,几乎所有的人都是由乳汁哺育长大的。正是出于对伟大母亲的感激,所以才被认为是女性最伟大地美而根深蒂固在人们的头脑中。试做这样一个假设 ,从古至今,人类女性的乳房根本就不存在,男女的胸脯都一样,育人的奶水也不是从乳房流出,要是哪一位女性与众不同的有一对高挺的丰乳,人们会怎样,会认为她是变异,丑八怪,人们决不会立即就以乳房为美。因为人们有对文化传统的依恋和定式思维的倾向,美的稳定性也就不难理解了。那美的普遍性又怎样解释呢?为什么一种高尚的行为在哪儿都被认为是美 ,为什么人类所赞同的美几乎都与真、善有某种联系呢?这不是巧合,而是一种必然。美是真的,美也是善的,这是由于人类所认为的美的文化共识是从人类自身角度去思考的。现实生活中,真、善、美都具有肯定的价值,有相似的品质,求真,向善,爱美是人们的共同趋向。真的、善的、美的东西对绝大多数人有益,有用,应该弘扬,被认为是美;而假的,恶的,丑的对大多数人有害,应该斥责。大家把美想到一块儿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五)其他。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所以美具有许多文化的特性,如社会性,阶级性,知识性,相对性等等。但需要说明的一点,美不具有客观性。有许多人,甚至包括那唯心主义经验美学的代表休谟,都在美的主观论与客观论之间徘徊。休谟在承认了美的主观性之后,又补充说:“同时必须承认,事物确有某些属性是由自然安排得恰适合于产生那些特殊感觉的。”这是由于丢不掉美的客观论的缘故。美的客观论认为,美是客观的,美按美的规律存在。当具体到美的客观规律是什么之时,答案就不统一了:是典型,是比例适宜,是蛇形线等等,美的规律即使满足它们中的任何一个或全部都还是不能囊括美的丰富表现形式,原因只有一个,即美的客观规律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美的客观规律,就是美的文化共识,是人们的主观看法。我们承认,自然界的生物(特别是动物)的存在有一定的规律性,如动物体结构对称,存在一定比例关系,和谐,曲线,完整等等,但这并不是存在美的客观规律的验证,而是生物进化、自然选择的结果。试想有三片或五片翅膀的蝴蝶,身体庞大而腿如细竹的大象,三脚的野兔…… 这样的动物能经得住生存的竞争并传种接代吗?这绝不可能。生物形态结构的存在及其生活习性是经过大自然严格筛选的,是生物生存的普遍法则。如果偏离了这个法则,则将被淹没在历史的痕迹之中。人类同样适用于这个法则:在古代,当石器被制造出来以后,人们会发现对称、平衡的石器更省力,更好用;当弓箭被发明以后,人们会发现对称的弓更省力,更准确,光滑、平衡的箭飞的更远,杀伤力更强…… 在摸索中前进,在试误中寻找最优;实用则喜欢,有用则受重视。人类逐渐地站在这个自然法则的立场上,受它影响,按照它去生存,去追求,去创造,去完善——这影响了人类在美的认识上所站的立场。有了对比例、协调、匀称事物的耳濡目染,还有对这类事物的成功经验认识,智慧的人类更可能把这些事物的形状抽象,作为成功亲切的模板深深地刻在脑海中。可以说,试误法是“形式美”这个观念在人脑中产生的根源。所以美没有客观性,它只是人类主观的看法。而客观美论把人阻止在美的大门之外,想用美的客观规律来统一美,这是走进了美学的死胡同。
四、 从国旗美到《西斯廷圣母》像再说美的本质
五星红旗美在何处?这是著名的美学家李泽厚先生在195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所讨论的问题:“红布,黄星本身并没有什么美,它的美在于它代表了中国,代表这个独立、自由、幸福、伟大的国家、人民和社会。”当时著名的作家和文艺评论家何其芳发出质疑,何指出:“我们觉得五星红旗很美,固然和它代表我们的国家有很大的联系,但它还没有确定为国旗的时候,一共提出几十种图案,为什么大家没有选其它图案呢?可见在未成为国旗以前,它就被大家认为比其它图案美。不过成为国旗以后,又加上代表我们祖国的意义,我们觉得它更美了。”对此质疑李泽厚表示接受,他说:“何其芳同志提到国旗的例子,很早就有人提意见,那例子提的不太合适,容易使人把两个问题混起来,即五星红旗作为国旗的美与五星红旗所以会选定国旗,后者有‘形式美’的问题在内,而上次我都是就前者的主要内容。”
就这个问题,我想谈谈自己的看法,我认为,五星红旗被定为我国国旗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一个国家要求有一面国旗,必要性条件之一为国旗选定的必然性。选国旗是国家大事,不可儿戏,不是绘画,可以随心所欲,更要避免与其他国家国旗雷同,必然性条件之二是国旗选定标准的明确性。如要求简洁,易识别,有创意,可以根据一定的形状结构关系赋予一定的内涵,这种内涵能体现民族的一大特点则优,日本的太阳旗就是很好的说明。红旗是中国革命早期的旗帜,有革命的传统;联系历史,我们可以很容易的想到一大四小五颗星及它们的位置关系可以象征中国共产党的英明领导,全国各阶层人民齐头并进。整个画面简洁,易识别,有新意,有内涵,很符合国旗的条件,在特定的场合用特定的衡量标准,这就是五星红旗比其他图案美的原因。其实,一个图案本身并不意味着什么,它的图形结构是一种存在的状态,它形式美或不美完全是人类主观的产物。当人们见到整一,对称,平衡,比例,节奏及多样统一的事物或图形之时,就会感到心情舒畅、美不可言,就是因为人类有追求进步、完美、协调、公平、公正、恰适宜等品质倾向。人们在美的认识上还有一个明显的倾向,就是把事物的真、善凌驾在形式(外表)美之上,即一事物要美,首先要求它是一种真、善,这种倾向也是从人类自身的立场出发的,人类习惯于从自身的立场看问题。一朵艳丽夺目的带刺玫瑰,人们会认为它美的不容侵犯(人们讨厌轻浮);一朵带剧毒的玫瑰呢?人们就会认为它美的让人厌恶,表里不一(人们惧怕伤害)。见到一个标新立异的图案,人们就喜欢从其色、线、形、音等方面联想自身的一些事件或特征,由联想认定图案美与不美。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人”字形会徽,其整个构建很有创意,五个相连而又不规则的圈,人们认为它是五大洲的友好与团结;其形状又像打太极拳的中国人,于是人们又认为它可表达中国人有爱好运动的传统,诸如此类的象征意义都是人们根据图案的结构发生的自由联想,它的美完全是人类给予的,是主观的产物。然而,国旗选定也有偶然性。据资料记载,五星红旗被定为我国旗是经过多次修改的,其原图案还包括一个中国共产党的党徽——镰刀和铁锤,后经过大家共同磋商去除了。在其间有人曾提议在国旗上绘出我们的母亲河——长江和黄河,它们是中华民族的象征,但这个建议未被采纳,原因很简单,它会破坏整个画面的简洁性与完整性,国家有被割裂的感觉。国旗选定的偶然性就表现在人思考满足国旗必然性条件的主观性,不同的决策者选出国旗图案就可能不一样。
当五星红旗被定为我国国旗以后,它就代表中国,代表独立、自由、幸福和伟大的国家,就我们国家的公民而言,它很美,对他国公民就不见得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它的深意,只适用于炎黄的子孙。很显然,国旗美带有社会性。既然它有一个影响的范围,那国旗美还带有民族性,区域性。甚至一个国家的国旗图案可以修改,赋予它的内涵也可以改变,所以国旗的美还带有时代性和相对性。如此看来,国旗的美,不管是代表的美还是其形式美,都是主观的了。
让我们再看看下面这个例子,一位名叫乔德的西方美学家,为了说明美不是主观的,提供了一个“使人信服的论证”:假如世界上的人都没有了,拉斐尔的《西斯廷圣母》像将依然如故,“无庸质疑的事实是我们所有的人都将认为即使无人静观的《西斯廷圣母》像的存在也要比无人静观的臭水沟要好。”就这个例子而言,确实有一点让人难于辩驳,但让我把这个例子类比到国旗上,会有什么样的结论呢?
现有一个野蛮、侵略成性的国家(民族),它的臣民都以生在这个国家而自豪,因为这个国家强大,战无不胜,能征服、奴役其他民族,从其他民族掠取丰富的财富,过着富有、奢侈的寄生生活。可想而知,当这个国家的国旗飘扬之时,他们是引以为荣,以之为美。相反,其他民族则痛恨不已。突然这个国家遭了灭顶之灾,全国民众无一生还,当他们的国旗还在飘扬之时,已经无人去欣赏那面国旗的美了。按乔德的推理,他们的国旗还是要比臭水沟要美。无庸质疑的事实是这样的结论让人难于接受,当其他族人见到臭水沟时,最多捂着鼻子走开,而见到那面充满邪恶、肮脏、野蛮与仇恨的旗子之时,更有可能把它撕碎扔进臭水沟,谁愿意还让它在那儿飘扬,更不要说去欣赏它的美了。
同理,乔德所举的“使人信服的论证”根本就站不住脚。如果一面国旗的文化共识已消失,那它的美就不存在了。当全人类已经灭亡,《西斯廷圣母》像的文化共识也随之消亡,它的美当然也就不存在了。除非还有其它生物能懂得并欣赏它,否则,它只能静静的呆在它原来的地方,它的存在的状态是一个样,而臭水沟存在的状态是另外一个样,没有什么懂得他们谁更美,也不会有什么拿它与臭水沟作比较。而《西斯廷圣母》像与国旗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它们的文化共识的内容不同吧,一个涉及民族利益,范围狭窄,部分人接受它的美;一个内容更广阔,易被多数人接受。
由于写的比较凌乱,下面是我对自己观点的归纳。
美的主要理论依据:客观事物的存在只是一种状态,它形状的美丑完全是人类依据自身立场的一种看法。
美的前提:美是主观的。
美的定义: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
由定义得出的推论:
1、个人审美经验包含于美的文化共识之中。
2、美的规律是美的文化共识。
3、衡量美的标准也是美的文化共识。
4、美与美的文化共识共存亡。
5、美没有对与错之分。
从人类对美的经验认识上看美的定义的合理性:
1、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与美的主观论相统一,二者不发生冲突。
2、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不脱离人论美,充分体现人在美的认识上的主观能动性。
3、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还道出了人与动物在美认识上的根本区别。
4、由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推论出的美的特性与人类在美的认识上是相吻合的。
5、从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可以看出真、善、美的统一的必然性。
理论框架:[见附件]
五、 关于美的几个难以琢磨的问题
(一) 美学的研究对象
这个问题很有争议,在西方,总的来说有两种认识:一是认为美学是研究美的规律的科学,应该研究美;一是认为美学是研究艺术的一般规律,应该研究艺术。我认为不管艺术家的手笔多么精湛,创造一幅好的作品都需要艺术家们对生活的深刻理解,巧妙的构思。况且研究生活中的美并不排斥艺术的美,所以美学应该研究美,而且是研究美的文化共识。
(二) 美与美感及美感与快感的关系
美与美感的关系很难说清。美的主观论如高尔泰认为美就是美感;美的客观论则把美与美感严格的区分,这是由于对美的认识前提不同的必然。美感是怎样产生的呢?客观事物的形状、色彩、声响或者某些行为刺激大脑,大脑根据自己掌握的审美经验做出美与丑的判断,那种愉悦的感觉则可以称为美感。作为个体的人所产生的美与美感其实是一回事,但我们不能把美与美感简单的等同,从美是一种文化共识可以看出,美也是美感的汇集。所以我姑且认为美既是个体的,又是共通的。当美是个体之时,可以等同于美感;当美是共通之时,美就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美感既受美的影响,也反作用于美。需要说明的是美感反作用于美,并不是直接影响审美的对象,而是影响产生这种感觉的人对审美对象的看法,即影响美的文化共识。美感和快感的微妙关系,我想用一句话来概括,既美感是意识化的快感。也许人们的第一反应是美感可以无须经大脑的思维而直接产生,事实经验虽然如此,但我认为那是建立在人的过去经验认识基础上。一位有鉴赏力的人第一次看到《蒙娜丽莎》之时,可能会惊讶的不知所措,越看越入迷;如果让一个不懂画的小孩看这画,恐怕得出的是不屑的结论:“ 还没有照片里的阿姨漂亮呢!”他们产生截然不同的感觉都是建立在各自的经验认识之上,这说明美感的产生是要经过大脑思维的,美感是快感的高级表现形式。
(三) 美有没有审美的标准
回答是肯定的,如果没有审美的标准,你又凭什么判断事物的美丑呢?然而,审美的标准是主观的,不是客观的。刘德华说他的梦中情人要有一头乌黑亮丽的长发,我说我的梦中情人要有一头乌黑亮丽的短发,金庸先生笔下的不戒和尚却偏偏喜欢光头的尼姑,究竟长发美,还是短发光头美呢?这不能用绝对的标准来统一。培根就认为美不能制定规范,可见这个标准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这个标准就是美的文化共识。如果你接受了某一项审美标准,你就会不自觉的用它对事物进行比较、衡量。蛤蟆丑,是人们接受了光洁、细嫩的皮肤是美的这一审美标准。凌乱是美,也是因为人们肯定了自然、随意的排列是美的这一标准。当然这种审美标准是站在人类自身立场上,被认为是美的事物,其特质多少就包含了真与善。
(四) 美与个人审美经验的关系
美是一种发展的文化共识,它与个人审美经验的关系怎样呢?首先二者在内容上是同一性质的,只是范围大小不同。文化共识,人们的思想集合,因此美是一个大的思想范畴;个人审美经验包含于美的文化共识之中,个人审美经验与个人的修养,掌握知识的广度、深度及个人志向爱好密切相关。其次,二者又是辨证的统一。个人审美经验包含于美的文化共识,自然会受到当时的文化共识影响;反过来,个人审美经验又会作用美的文化共识,推动和发展美的文化共识。
让我们再来讨论一下朱光潜先生所举的那棵著名的古树问题吧!植物学家考察的是它的生理生长习性,把古树顽强的生命力认为是美,这是科学的美;木材商考虑的是它的木质、树围,把古树的实用价值认为是美;而画家则惊叹它奇特的外形,把古树的形态看作是美。古树的美的差异源于欣赏者的观赏角度不同,即使是从同一角度去考虑古树的美,不同的人,或者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所得出的美也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映证了“审定一事物是否为美取决于欣赏者的审美经验”的著名论断。个人接受知识的差异,对知识的理解广度、深度及个人审美趣味的不同,造成了对同一事物的认识角度、深度也迥然各异,这就是所谓的审美个体差异。但不管从那一角度得出古树的美,古树从这一角度得出的美的文化共识并没发生改变(注意与客观美论的区别),至少在短期内不会发生改变。
究竟是美的主观论把美与美感弄混了,还是美的客观论把客观存在与美的文化共识混淆了,这个问题应该有个了断。
2001年10月7日
主要参考资料:
[1] 引自《西方美学史》上卷[M] 第226页
[2] 高尔泰《论美》[M]甘肃人民出版社 1982年第6页
[3] 陶水平《审美态度心理学》[M] 百花文艺出版社 第7页
[4] 详细参见《朱光潜美学文集》第三卷[M] 上海文艺出版社 1983年第99~100页
[5] 达尔文《人类的由来》[M]商务印书管 1983年第135~137页和第156~157页
[6] 德斯伯里《比较心理学》[M]科学出版社 1984年第127页
[7] 《灵长类》[M]科学出版社,时代公司1982年版第72页
[8] 同[3] 第168页
[9] 郝瑞、陈慧都《生物的思维》[M]中国农业科技出版社1999年第200页和207页
[10]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第46页和第51页
[11] 转引自邢煦寰《通俗美学》[M]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0年版
[12] 吕国欣、王德胜《美学的研究与进展》[M]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1982年第6页
《马克思主义哲学全书》[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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